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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文化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文化产业协会(英文名称:Cultural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,英文缩写: CIAJS)。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从事文化产业、文化创意产业及相关产业研究、生产、营销、服务的企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在政府和相关文化产业、文化创意产业组织、文化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、纽带作用,积极促进文化强省建设。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,整合行业力量,实施文化产业项目,提升和发挥优秀文化企业的示范作用,力促文化产业、文化创意产业资源整合优化的效益最大化,共同打造江苏文化产业链。积极拓展国内外文化市场,提高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。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本团体与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脱钩后,依法独立运行。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晨光1865创意产业园-C4幢106、107室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 (一)学习、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政策。开展产业调研、研讨、考察等活动,积极参与产业规划、产业服务标准制订等活动,向政府提供文化产业管理的建议; (二)向行业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,组织会员与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、交流,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,促成本会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。积极总结、宣传、推广协会会员的成功经验,搭建网络平台,帮助会员推广产品和服务; (三)建立合理机制,规范文化产业组织行为,提倡公平竞争,维护文化产业发展的整体利益。解决会员在市场渠道、投融资、人才等方面的瓶颈,支持一批优秀的会员做大做强,培育一批优秀的文化企业家; (四)根据政府授权,为文化企业和会员提供产品服务与咨询服务,建立文化产品测评认证服务体系、专家咨询服务体系等文化产业服务体系; (五)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,组织文化产业人才培训、人才交流,提高文化产业队伍素质,规范人才流动,推动文化产业及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; (六)组织文化产业展览、展示、展销等活动,开展与国内外同产业或跨产业的交流合作,推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,引进外资与技术,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化; (七)编纂会刊、文化产业及文化创意产业统计信息等资料,建立信息资讯和服务交易平台,向会员传递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动态信息; (八)完成政府、行业管理部门和会员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(一)拥护并自愿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 (二)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 (三)在文化产业、专业领域或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; (四)遵纪守法,截至申请之日止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记录。 (五)依法成立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企事业单位、研究机构、社会团体等,可以单位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团体。 (六)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专家、学者、管理工作者以及热心文化产业工作的人士,可以个人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团体。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 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 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享受本会共有资源的权利; (六)经理事会批准,有使用本团体标志的权利; (七)经理事会批准,有代表本团体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权利; (八)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; (九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 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 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 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或委托的任务; (五)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调研、研讨、交流、考察等活动; (六)向本团体反映产业的有关情况,提供有关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建设、发展、管理等信息、研究成果和资料; (七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, 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、不履行会员义务、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须交回会员证。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除名,并予以公告。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 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、监事; 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 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,每5年召开1次。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 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%; 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33 %。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 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(四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 (五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 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 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 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 (五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 (六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 (七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。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%。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6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33%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6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 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 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 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 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 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 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 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 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 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 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本团体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 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 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 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 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 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 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 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大会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 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 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 (四)自行解散的;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二0年12月29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社会组织盖章 2020年12月31日 江苏省文化产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副理事长单位 20000元/年 常务理事单位 15000元/年 理事单位 5000元/年 会员单位 2000元/年 |